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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徽
发布时间:2015-01-15 浏览次数:133 返回列表
调解标识挂徽 有关要求 (一)调解标识挂徽及调解员胸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制作标准统一制作发放。制作图纸可在各地调解仲裁管理机构的工作邮箱下载。 (二)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严格规范使用调解标识。不得更改调解标识图形、文字及颜色,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调解标识,不得随意丢弃调解标识。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调解标识制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盗用、滥用、不规范使用调解标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调解标识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调解仲裁管理司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树立调解服务品牌,提升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我部组织设计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以下简称调解标识)。 全国服务QQ: 1308755366 全国服务热线:(0)18067768138 (赖经理) 全国服务热线: 0577-68115113 全国电子信箱: 1308755366@qq.com 全国服务传真0577-68115113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工业区1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