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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社保代理、韶关社保代理、云浮社保代理、河源社保代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次数:14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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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知识干货之---劳动权益知识介绍:

 

1、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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