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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大庆社保代理,代买企业五险,代缴公司社保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117        返回列表
 大庆社保代理,代买企业五险一金,代缴大庆公司社保

“三期”女职工≠不可解雇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外贸公司女员工,于2014年3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11月,刘某生产一子后回外地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感身体不适,又向外贸公司申请休病jia1个月,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

病假期满后刘某仍感身体不适,再次打电话向外贸公司请事假继续在家休息调养,外贸公司同意刘某休1个月的事假。休完事假后,刘某未回公司报到,亦未继续请事假或病假,外贸公司主动与刘某联系,发现刘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

持续近2周后,外贸公司只好向刘某在老家的住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

在超过公司zhi定的报到时间3天后,刘某回到了外贸公司报到。次日,外贸公司决定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请求 刘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外贸公司的解除行为违fa,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fa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刘某休完事假后继续在家休养,但未履行请事假手续,也非休病假,故应认定为旷工多日,构成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规章制度对“三期”女职工同样适用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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