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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想签?工资要你付双倍!湛江社保代缴,湛江社保代理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次数:101        返回列表

  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因为受我国现阶段人口基数庞大、劳动成本相对较低的影响,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初衷都是以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条款,就是很好的例子。那么,所谓两倍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呢,我们今天用以下这个案例来学习下。 

案   件  简   介

周某于2012年12月10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每月工资为3200元。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认为,按照规定公司应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因公司已支付其正常工作的工资,周某于2014年10月9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自其入职第二个月起共2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7200元。物业公司则认为,周某追讨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其请求。

结果

物业公司支付周某2013年10月9日至12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00元。

评析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此类行为作出罚则。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案中,物业公司自周某入职后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应承担支付周某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即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但由于周某是在2014年10月9日方提起仲裁申请,公司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周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2013年10月9日起的仲裁请求在仲裁时效范围内,而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0月8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仲裁委依法裁决物业公司应支付周某2013年10月9日至12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00元。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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