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七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完成的,听证主持人应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
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调查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可以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九条 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第八十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第七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听证记录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六)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七十五条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应当交由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听证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完成的,听证主持人应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
当事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并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确认。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调查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可以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九条 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提出书面意见。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第八十条 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