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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宿舍,员工私自在外租房,公司需承担上下班途中工伤风险吗?

小明(化名)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位于江苏省。

公司为小明安排了员工宿舍,但小明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了女朋友,故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小明上夜班。晚上1152分,小明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来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6月,小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于6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

7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如下:

1、小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夜间2352分许,该时间段并非小明工作时间;

2、小明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员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小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人社局对小明进行调查核实,小明陈述单位给他安排了员工宿舍。

因其交了女朋友,就从宿舍搬出租住在外。

事故发生当天,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8,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明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明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小明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合理,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认为单位安排了宿舍,其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其要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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