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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代买茂名企业五险一金,代缴茂名公司社保代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2  浏览次数:20
核心提示:代办代买茂名企业五险一金,代缴茂名公司社保代理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摔倒被踩踏受伤是不是工伤俞飞虹是深圳某财产保险公司员工。
 代办代买茂名企业五险一金,代缴茂名公司社保代理

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摔倒被踩踏受伤是不是工伤

俞飞虹是深圳某财产保险公司员工。20154208:30上班途中,在地铁黄贝岭站站台,一名乘客晕倒引发站台内骚动,部分乘客狂奔,致俞飞虹倒地被踩踏,肋骨、锁骨骨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后,于20157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员工俞飞虹2015420日在黄贝岭地铁站站台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伤,俞飞虹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俞飞虹受伤是否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

俞飞虹系因地铁站台内人员踩踏导致受伤,并非列车在轨道上致其受伤。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俞飞虹不服原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俞飞虹于2015420日在黄贝岭地铁站站台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因踩踏事件受伤是否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俞飞虹因踩踏事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认定上诉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俞飞虹主张踩踏事件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交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通常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俞飞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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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Z》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Z》,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Z》。骏伯集团总部在广州,陆续建立了以广州、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辐射全国的300多个网点,覆盖中国大陆所有31省份及广东省内所有21地级市,为员工人数多、网点分布广的大型集团公司及跨国企业提供“一地签约、全国通行”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外包解决方案。具有人事代理,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核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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