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中心
商务中心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当前位置: 首页 » 求购 » 商业服务 » 加盟代理 »

中山职工社保外包,代交中山办事处五险一金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广东广州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0-12-07 14:39
浏览次数: 28
报价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专注人事外包17年,代缴中山社保,中山公积金代买,中山工资代发,中山劳务派遣,中山五险一金代理,咨询热线:13431007953. 欧女士.人事外包专员.

劳动者多次发生工伤,能否领取多份工伤待遇?

某物流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先后三次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分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等级。该员工想知道,他是否可以享受两份十级伤残对应的工伤待遇?

本案中,该工伤员工受伤三次,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工伤员工可以多次享受相关伤残待遇呢?对此,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员工多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并按照其在同一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来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换言之,本案中该工伤员工两次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则可以在每次工伤鉴定后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但是在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只能按照十级伤残对应的标准享受待遇,并不能重复享受或者升级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工伤员工第三次发生的工伤并不构成伤残等级,因此无法享受评残后的工伤待遇,但是这不妨碍员工可以向相关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骏伯人力资源公司成立于20033月,17HR外包经验;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

咨询热线:13431007953(欧女士)微信同号

办公QQ852001335

关键词:中山社保代买,中山公积金代交,中山工资代发,中山劳务派遣,中山人力资源公司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更多»同类求购

[ 求购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网站首页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